以下内容摘自《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一. 办公建筑
1. 隔声减噪设计
1.1允许噪声级
1.1.1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2. 隔声标准
1.2.1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1.2.2 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1.2.3 办公室、会议室的外墙、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和门的空气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2.3的标准。
1.2.4 办公室、会议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2.4的规定。
注:当的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办公室,会议室顶部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该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隔声减噪设计
1.3.1 拟建办公建筑的用地确定后,应对用地范围环境噪声现状及其随城市建设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查、测量和预计。
1.3.2 办公建筑的总体布局,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或办公建筑中的辅助用房遮挡噪声源,减少噪声对办公用房的影响。
1.3.3 办公建筑的设计,应避免将办公室、会议室与有明显噪声源的房间相邻布置;办公室及会议室上部(楼层)不得布置产生高噪声(含设备、活动)的房间。
1.3.4 走道两侧布置办公室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设置。办公室及会议室面向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3.3的规定。
1.3.5 面临城市干道及户外其他高噪声环境的办公室及会议室应依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所确定的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等各种部件)。1.3.6 相邻办公室之间的隔墙应延伸到吊顶棚高度以上,并与承重楼板连接,不留缝隙。
1.3.7 办公室、会议室的墙体或楼板因孔洞、缝隙、连接等原因导致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 固定于墙面引起噪声的管道等构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3)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中的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4) 对分室墙上的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 幕墙与办公室、会议室隔墙及楼板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分室墙隔声要求的构造,并应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封堵隔声措施。
1.3.8 对语言交谈有较高私密要求的开放式、分格式办公室宜做专门的设计。
1.3.9 较大办公室的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 0.40 的吸声材料。
1.3.10 会议室的墙面和顶棚宜结合装修选用降系数(NRC)不小于 0.40的吸声材料。
1.3.11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普通会议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宜符合表1.3.11的规定。
1.3.12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空调系统风口在办公室、会议室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1.1.1的规定。
1.3.13 走廊顶棚宜结合装修使用降噪系数(NRC)不小于0.40的吸声材料。
二. 商业建筑
2.1 允许噪声级
2.1.1 商业建筑各房间内空场时的噪声级,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2 室内吸声
2.2.1 容积大于 400m'且流动人员人均占地面积小于 20m'的室内空间,应安装吸声顶棚;吸声顶棚面积不应小于顶棚总面积的75%;顶棚吸声材料或构造的降噪系数(NRC)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3 隔声标准
2.3.1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1.3.1的规定。
2.3.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2.3.3 噪声敏感房间的上一层为产生噪声房间时,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2.4 隔声减噪设计
2.4.1 高噪声级的商业空间不应与噪声敏感的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如果不可避免的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必须进行隔声、隔振处理,保证传至敏感区域的营业噪声和该区域的背景噪声叠加后的总噪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值不大于 3dB(A)。
2.4.2 当公共空间室内设有暖通空调系统时,暖通空调系统在室内产生的噪声级应符合本规范表2.1.1的规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风管中的风速。
2) 设置消声器。
3) 选用低噪声的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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